方丈 法語

佛法甘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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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丈法語


為何是諸行無常,諸法無我?讓我們先了解什麼叫「我」?「我」(或說自性)是指:常、一、主宰、獨立不需因緣、不變的存在實體。可是有這樣的「我」存在嗎?簡單的說,世間的現象依因緣所生,依因緣所滅;沒有永恆不變的靈魂存在。一切皆是諸行無常、諸法無我的因緣依存。雖是「無我」卻沒有否認存在五蘊的這個認知主體,否則任何人都可以不負任何道德責任了。

人是向死存在,但並不是一死百了;會隨著念頭、習氣、業報去往生投胎。了解緣生緣滅,一切不可得,亦無可執著;但有業報相續,善有善報、惡有惡報。往生時隨意業、口業、身業等強大的業力,召感緣起去受報。原有的性格、體質、智商這些性質會延續到下一生;然而意識不能去投胎,因為人死大腦也隨壞滅,意識(第六意識)無法產生,不能去投胎,只有業識再生投胎受報。
佛陀說「無我」:是指沒有阿特曼(atman)那個俗稱靈魂的常、一、主宰的「我」。然而,生命相續的中心,應該是「業」也就是行為的因果機制。過去的經驗,成為我們無意識的性格,集中於現在,創造其環境;而現在的經驗和過去的經驗結合起又含藏於未來,以創造自己的經驗,這個過程叫:生命的相續。這就是性格與行動創造之間的關係。

假定有一個二十歲的青年,因為殺人而逃到國外;四十歲時返回故鄉,被海關航警發覺而逮捕。可是在國外因一次車禍意外,使他失去了一隻手,一條腿,整張臉也因為車禍的傷害而作了整形美容手術,面貌與之前的大不相同,同時脊椎又受損,一副彎腰駝背的樣態;不但生理上,外型上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,就連他的精神與心理狀態也與二十歲時大不相同了。在二十歲時,他是個勇猛暴躁的人,可是經過多年的挫折和磨難,性情變得非常柔順了。總而言之,這時的他,跟二十歲的他,根本看不出任何相同之點,完全判若兩人。但官方經種種的考察確定他是當年那個謀殺犯,仍然要判其刑(假設沒有追訴期的限制)。我們要注意的是,就佛學的觀點來看,法律之所以要治他的罪,並不是說二十歲的他與四十歲的他沒有任何改變,全部一樣;只是肯定現在的「此人」與二十年前的「彼人」,是由同一系列因果相續所變化出來的。

從佛學的立場來說:「昨天的我雖與今天的我不完全相同,但今天的我卻是由昨天的我演變而來,不是由別人演變而來,是屬於同一個因果相續系列,因此我要負責。」這是因果相續所要承擔的我。
有人用一串念珠來比喻生命的相續,貫串念珠的那條線就是「我」的存在。
但佛家的「無我」卻否認有這樣一個實體的「我」,所以根本不存在那條貫串每
顆念珠的實體線。我認為比較好的比喻倒像是巴克球(Buckyballs)「磁力珠」一顆吸著下一顆,中間沒有實體線的貫串,卻有著強力的磁力作用力(就像業力)在形塑它的存在。